為有效劃分防火單元,防火墻的耐火極限應不低于3.00h,確保即使一側建筑結構因火災破壞,仍能阻止火勢蔓延至另一側。而對于防火分區內的樓板、梁、柱等構件,其耐火性能主要滿足滅火救援和人員疏散需求,無需與防火墻標準一致。
(1)樓板、梁、柱的耐火極限逐級提高。樓板耐火性能直接影響梁柱等構件的耐火要求,進而影響工程造價。
(2)現行標準對樓板耐火極限的規定,已能滿足滅火救援和安全疏散的時間需求。
(3)樓梯間和前室主要用于人員的垂直疏散,其安全要求高于樓板的水平疏散。因此,其耐火性能通常應高于樓板。
參考專題:建筑構件|耐火性能確定原則!
要點1:為什么樓板耐火極限要求較低?比如,大部分一、二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板耐火極限僅為1.50h和1.00h?
(一)樓板耐火極限直接影響梁、柱等結構構件耐火極限,影響整體工程造價。
樓板是位于建筑兩層之間的水平承重分隔構件,通常設置在梁上,并共同組成建筑的樓面結構。根據常規的結構受力關系,樓板、梁、柱(或承重墻)等結構構件的耐火極限呈逐級提高趨勢。樓板的耐火極限會直接影響梁柱等構件的耐火要求,從而影響整體工程造價,因此不宜取值過高。
(二)現行標準規定的樓板耐火極限已基本能夠滿足滅火救援所需時間的要求,避免樓板在火災中坍塌。
我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占大多數(注1),根據建筑火災統計資料,火災延續時間(注2)不超過1.50h的占88%,不超過1.00h的占80%(注3),要求一級耐火等級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樓板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可使大部分火災情況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板不會被燒垮。因此,對于大部分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而言,現行標準規定的樓板耐火極限已基本能夠滿足滅火救援所需時間的要求,避免樓板在火災中坍塌。
另外,當鋼筋混凝土樓板保護層厚度不低于15mm時,其耐火極限通常可達1.00h以上,工程造價相對合理。
注1:依據《城市消防規劃規范》GB 51080—2015規定,城市建設用地內,應建造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控制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嚴格限制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注2:本文所述的火災延續時間,是指從消防車到達火場開始出水時起,至火災被基本撲滅止的這段時間。
注3:該火災統計資料引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87。
(三)現行標準規定的樓板耐火極限,已基本滿足安全疏散所需時間的要求。
依據現行標準的安全疏散距離和疏散凈寬度要求,人員從平面樓層疏散至疏散樓梯間的時間不會超過5min,樓板耐火極限可以滿足安全疏散要求。
(四)豎向蔓延路徑分析。
綜合實際火災經驗可知,火災豎向蔓延主要通過樓梯間、豎井等豎向通道,較少通過突破樓板的形式進行豎向傳播。
(五)綜合結論。
綜上可知,現行標準中,有關樓板的耐火極限要求是經濟合理,且能滿足基本安全需求的。
要點2:為什么樓梯間、前室墻體耐火極限大于樓板?
疏散樓梯間和前室屬于室內安全區域,是連接室外安全區域的過渡空間。室內安全區域是相對獨立的防火單元,通常認為,在火災條件下,進入室內安全區域,即可認為到達安全地點,不再考慮室內安全區域疏散至室外安全區域的疏散時間和距離要求。
樓梯間和前室需要保障人員豎向疏散,同時供消防員滅火救援,耐火性能要求一般應高于樓板。現行標準要求樓梯間和前室的墻為防火隔墻,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梯間和前室的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耐火極限允許為1.50h,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樓梯間和前室的墻允許采用難燃材料,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要點3:為什么防火墻的耐火極限要求不低于3h?
依據標準規定,防火墻任一側的建筑結構或構件以及物體受火作用發生破壞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墻時,防火墻應仍能阻止火災蔓延至防火墻的另一側。由此可知,在防火墻一側,即使梁、柱垮塌也不應影響防火墻的另一側建筑,因此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結構柱,更應高于樓板。現行標準要求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00h,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綜上,防火墻耐火極限設定為不低于3.00h的根本原因,是為了將大型建筑有效劃分為相對獨立的防火單元。在嚴重火災甚至部分結構垮塌的情形下,依然可以保證火勢不會穿越防火墻蔓延,確保另一側建筑的完整性與人員安全。相比之下,防火分區內的樓板、梁、柱等結構構件,其耐火性能主要是為了滿足滅火救援與人員疏散的時間需求,不必與防火墻的標準完全一致。